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IT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人士,为促进我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保障国际旅行者的身心健康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展我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国际旅行者身心健康;

(二)制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行规行约,受政府部门委托,建立行业管理质量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三)经批准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及分析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四)制定团体标准,指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咨询、宣传、保险和卫生防护等服务;

(五)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相关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六)促进学科发展,组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旅行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七)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科研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等工作;

(八)建立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信息化服务平台,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专业和科普信息资料等;

(九)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和举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业务相关产品展览、科技活动;

(十)做好与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合作工作,维护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会员审核、登记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会员,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其他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1017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